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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5项行政许可事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2-01


序号

文件名

清理意见

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沙发﹝2015﹞66号)

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确需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经过审批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废止

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废止

4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废止

5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九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一项"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六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第十七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第十八项"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涉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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